權益問答 - 聘用 > 第1頁 │ 第2頁 │ 第3頁 (此頁)
Q﹕資助學校的教師,退休的年齡是多少歲?
A﹕常額教師 – 教師須於年屆60歲之學年完結時退休,如教師於2016年9月1日60歲生日,他/她將任職至2016/17學年完結後(即2017年9月1日)便退休;
其他合約教師 – 由校方與教師自行協定;
官立學校教師 – 年屆60歲當天;
私校/直資學校教師 – 由校方與教師自行協定。
Q﹕校方可否聘用已簽署承諾書參加提早退休計劃的教師,擔任學校利用其他資源,例如優質教育基金開設的職位?
A﹕所有獲教育局批准參加是項計劃的教師在提早退休日期生效後,均不得在官立學校、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或直接資助學校擔任全職或兼職的教席(包括旨在為學校提供額外教師而以公帑開設的教學職位,但每次受聘不超過90天的日薪兼職工作除外)。詳情須參閱參與提早退休計劃時簽署的承諾書。
Q:學校規定,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發出後 ,即使教育局已宣佈所有學校全日停課,教師仍要繼續回校工作。校方的指令是否大於局方?學校不用上課,教 師為何要回校工作?
A﹕我們要知道,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發出後,一般僱員都不用上班,只是約定俗成的不成文規則,並非《僱傭條例》 管轄的範圍。事實上,有很多不同行業的僱員,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發出後,正是其工作開始之時,例如負責拯救工作的紀律部隊人員。其實,校方應該在平日與員工商討並訂立有關在颱風和暴雨 警告影響下的上下班安排。勞工處發出的〈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也 建議「僱主與僱員磋商訂明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當然, 校方在制訂政策時,應同時考慮學生和員工的安全需要。鑑於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下,豪雨的降雨地帶或會集中在僱員居住的區域而非工作地點,勞工處向僱主建議,在這些情況下,僱主應視乎當時的交通情況和僱員的個別情形加以考慮,並對有實際困難而不能上班工作或不能準時到達工作崗位的僱員作彈性處理。如老師遇上實際困難而不能準時到達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校方,而校方亦應作彈性處理。
教育局亦有就熱帶氣旋和暴雨的安排向學校發出通告 [註 9],說明在甚麼情況下會宣布停課。一般來說,在三號強風訊號下,教育局會宣布幼稚園和特殊學校停課;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下,會宣布所有學校停課(但如紅色 或黑色暴雨警告發出時,學校正在上課,則應繼續上課,至安全時才可讓學生回家)。如教育局在上課前宣布停課,可能有學生已回校,所以學校須安排員工回校照顧這些已回校的學生,至全部獲得安排,安全地回家為止。
因為教育局宣布停課,基本上以學生的安全為主要考慮,並不表示員工亦同時不用上班,所以如學校於事前已和員工協定,在三號強風訊號的情況下,老師如常回校工作,亦無可厚非。個別老師須於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暴雨警告發出後的一段時間內回校照顧學生,亦屬無可避免的安排,但須於事前磋商,校方亦 應充分考慮員工的安全需要,如指派居所較接近學校的員工負責。
[註 9]
Q:在教育局宣佈停課而回校工作,是否有勞工保險保障?
A﹕只要校方確認員工當時是執行職務,或在前往執行職務的途中,便應受到保 障。《僱員補償條例》 (第282章)規定,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黑色暴雨警告期間, 僱員於其工作開始前或終止後的四小時內,正在往返其工作地點或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可獲工傷賠償。
而由教育局津貼支薪的資助學校教師,在惡劣天氣下(包括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或黑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發出期間),應學校要求回校當值,不管是否 在其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及是否直接往返工作地點或居所,若途 中發生意外,均屬於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是可獲綜合保險計劃中「僱員補 償保險」的保障(節錄自﹕教育局發出的「 綜合保險計劃的常見問題和答案」 (於 2015年8月更新))
此外,教育局通告第4/2016號要求校長諮詢教師、家長、校車營辦商及其他有 關人士的意見,然後制訂有關颱風和暴雨的應變計劃。如能按教育局要求去制訂 計劃,應可達致僱傭雙方都可接受的,合情合理的規定。如果教師們認為校方的 安排有可改進之處,大家可以一同向校長反映,共同訂定一套在颱風及雨季期間 的工作或當值準則。只有在充分合作下,學生和老師的安全才有保障。
Q﹕甚麼是「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有關機制對教師有什麼影響?
A﹕ 香港警務處於2011年12月1日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為僱主提供渠道,讓他們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有關工作職位時,能確知申請人是否曾因指明性罪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計劃守則 (附錄一),僱主證明書範本)被定罪的紀錄,以減低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受性侵犯的風險。
現階段,有關機制會影響準教員(包括由其他學校轉職的新聘教職員),查核機制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在同一間學校無間斷重新續約的合約員工;但若現職教師須再經招聘程序與其他申請人競爭職位後再簽新約,而有關教師又從未進行性罪行查核,聘請該教師的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可要求他們進行查核。至於辦學團體擬調任教師至屬下其他學校,若該教師須經招聘過程再受聘入職於辦學團體的不同屬校,而他們又從未進行性罪行查核,聘請該教師的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可要求有關教師進行查核。
(節錄自教育局網頁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有關學校教職員 > 聘任事宜>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 問與答 (2012年5月更新))
進行查核須由準僱員自願向警務處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攜同有關僱主發出的證明書(下圖),現時費用為115元。申請人必須在預約時間至少一個工作天前,致電自動電話查詢系統 (電話:3660 7499) 預約。未經預約的申請恕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被接納後,會獲發14位數字的電腦隨機查詢密碼,查詢密碼由查核結果上載至自動電話查詢系統起計,有效期18個月,期間不限查核次數。
申請人向其所授權進行查核的僱主提供查詢密碼及身份證號碼頭4位數字,僱主可致電3660 7499自動電話查詢系統進行查核。系統會向僱主披露申請人「有」或「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卻不會透露任何定罪紀錄詳情;申請人可親身向辦事處申請取消或延續其查核帳戶(續延後,有效期會由原來的最後有效日期起計延長12個月)。
此外,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結果不會披露申請人在指明性罪行列表以外的刑事定罪紀錄,或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第2條被視為「已失時效」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有關查核亦不涵蓋海外的定罪紀錄。
- 由2015年4月1日起,查核機制的涵蓋範圍會擴展至私營補習中心及私營興趣活動機構 的合約續期僱員。
- 另外,由2015年4月1日起,申請人可於密碼有效期的最後三個月內預約及辦理續延申請。
【參考資料】
- KO HON YUE v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Fung Kai No. 1 Secondary School for the year 2001 (FACV 8/2011, 2012.2.23)
- 勞工處「填寫僱傭合約須知」
- 勞工處「使用書面僱傭合約」(小冊子)
- 有關《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可於香港警務處網頁內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