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問答 - 聘用 > 第1頁 │ 第2頁(此頁) │ 第3頁
Q﹕檢定教員(Registered Teacher (RT) )與准用教員(Permitted Teacher (PT) ) 有什麼分別?
A﹕按《教育條例》第42條的規定,只有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才可在開辦正規課程的學校內任教。
- 檢定教員 – 具備本地師資培訓資歷或同等資格的人士,自行或透過學校向教育局申請成為檢定教員。
- 准用教員 – 任何人士如只持有法例規定的學歷(即仍未接受師資培訓及未具備教學資格),他/她須首先受僱於一所學校,然後由該校的校監替他/她向教育局申請成為該校的准用教員。申請獲批准後,教育局會發出准用教員許可證。如有關准用教員停止受僱於許可證所指明的學校,該准用教員許可證將被視作無效。因此,當准用教員受僱於另一間學校時,有關學校必須為他/她申請另一張准用教員許可證。
注意﹕如教師未有註冊為檢定教員/准用教員,有關教學年資將不獲認可。
Q﹕學校可否以常額合約形式招聘教師?
A﹕常額教師(或稱實缺教師,即編制內的教師)的數目按每間學校的班數決定,他們在受聘首兩年是試用期,期滿作永久聘用。
根據教育局的資料,約由2006年開始 [註 4 ],學校在特殊情況下如科目不配、面臨縮班時,會將編制內教席以合約形式聘請教師(常額合約教師)。由於有教師反映校方連續多年無理地以常額合約形式聘用他/她,經本會向教育局爭取,教育局同意會以時期及數量比例作準則來監察學校聘請教師的情況。如學校連續3年以常額合約聘請教師,或遇到校內10%或以上的常額教席以合約形式聘請,局方便要求校方作出解釋及跟進,以降低學校胡亂以合約形式聘請教師,防止教師失去職業保障。
本會將繼續爭取編制內教席應以常額而非合約形式聘請教師,希望能改善教師(尤其年青教師)的職業待遇,讓同工可專注教學工作而不需要年年為人浮於事而擔憂,及至影響學生的學習及與教師建立的關係。本會亦促請學校管理層以良心處理學校的人事聘任,不以一年合約取代常額教席,蠶食教師應有的保障。
[註 4 ] 2016年4月27日立法會質詢:「立法會十三題:以有時限合約聘用常額教師」
Q﹕教師是否受《僱傭條例》(第57章) (俗稱勞工法例)保障?
A﹕只要是「418」的僱員(即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便可被視為以連續性合約受聘,受《僱傭條例》 所保障;除非屬於官校公務員教師,他們的聘用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 和《公務員事務規例》。
Q﹕簽約時要注意的地方?
A﹕– 根據《僱傭條例》 第70條﹕聘用條款及條件不得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聘用合約內如有任何條款意圖終止或減少僱員由《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利益和保障,即屬無效;
- 資助學校常額教師的合約條款,亦須根據《資助則例》擬定;[註 5]
- 口頭協議或書面合約均屬有效,但書面合約保障較大;
- 簽約前要先詳閱合約條款,合約內容簽定後,要雙方同意才可更改;
- 如校方與教師訂立書面僱傭合約,校方必須要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教師作參考及保存,而教師亦應妥善保存有關合約副本 。[註 6]
注意﹕如對聘用條款有疑問,應在簽署前先向校方/教協會權投部查詢。
[註 5] KO HON YUE v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Fung Kai No. 1 Secondary School for the year 2001 (FACV 8/2011, 2012.2.23)
[註 6] 2014年7月11日教育局回覆教協會:「根據《教育規例》 (第279A章) 第77條的規定,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必須向所有教員發出聘書,其中須列明服務條件、薪級及終止聘用的條件;而相關的《資助則例》亦清楚規定學校須向教員提供聘書或僱傭合約。就著教協會的要求,教育局表示會透過與學校的日常接觸,提醒學校在發出聘書或服務合約時,應按校本情況給予僱員合理的簽約期,讓僱員審視合約條文,避免日後引起不必要的誤會。」(詳見第657期《教協報》(2016年5月9日出版)「權益與專業」專欄「合理簽約期及『永久』聘用的條文」)
Q﹕我所持的是海外學歷,是否可轉職學位教師? [註 7]
A﹕(1) 持有非本地學士學位(不論是否等同本地認可學士學位)及本地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可入職資助中學、買位學校及按額津貼學校擔任學位教師(GM)及在資助小學擔任助理小學學位教師(APSM);
(2) 申請人如持有非本地學歷,須自行透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就其海外學歷作評估,評審後如等同本地認可學士學位,便可申請轉職學位教師;
(3) 由 2010年3月1日開始(有關聘任的新安排並沒有追溯力),持有以下資歷的人士可受聘為資助中學或小學的學位教師(GM/APSM)或文憑教師(CM):
- 持有本地或非本地高等學歷(local higher degrees/ non-local higher degree,例如碩士學位),及本地學位教師教育文憑(PGDE/PGCE)可視作等同本地認可學位(accepted as comparable to a local first degree)以受聘為學位教師(GM/APSM)或文憑教師;
- 認可專上學院頒發的專上學歷(例如前身香港浸會學院、香港樹仁學院及香港嶺南學院頒發的文憑/高級文憑/榮譽文憑等)或同等學歷及認可碩士學位(不論是非本地碩士學位或本地與海外大學合辦課程的碩士學位);
- 擁有本地認可「自我評審」資格(self-accreditation status)的院校頒發的學士學位或高等學歷(若是高等學歷,則要同時參照前兩項的要求),不論所修畢的是全日制或兼讀制課程,即是持有兼讀制小學教育學士學位的人士亦可聘任為資助中學或小學的學位教師(GM/APSM)或文憑教師(CM))。
[註 7] 《資助中學薪金評估指南》;《資助小學薪金評估指南》 (2010年8月) Appendix 10B
Q﹕我於1995年取得英聯邦大學學位入職文憑教師 (CM),2016年打算申請轉職為學位教師(GM),我合符轉職學位教席的最低學歷要求嗎?
A﹕1998年之前,凡英聯邦大學頒授的學位均獲承認,可以作為學位教師的入職資歷。然而,1998年後,教育局突然宣佈若干以往獲承認的英聯邦大學學位(詳見下表) 將不再符合香港規定的學位資格。此舉對已持有英聯邦大學學位,並打算將來轉職學位教席的教師不公道。經過教協會與局方多番交涉下,最後達成了協議,以1998年12月31日為界,在這日期之前取得的非本地大學學位,如以前曾有先例獲得政府承認,則持有相同資格的教師,便符合入職或轉職為學位教師的條件 [註 8]。在這日期之後才取得的非本地大學學位,則需按教育局通告第41/98號的規定,經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確認為相等於本地大學頒授的學位,才獲得承認。
非本地學歷 | 頒授院校 |
B Teaching | Australian Catholic University |
B Phil (Ed) | University of Birmingham |
B Ed (Hons) In-service | University of Brunel |
B Ed / B Sc | Cheltenham & Gloucester College of Higher Education |
BA (Ed) | University of Hull |
B Ed (Hons) Two Centre Programme |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
B Ed / B Ed (Hons) | University of Wolverhampton / Wolverhampton Polytechnic |
[註 8] 《資助中學薪金評估指南》 (2010年8月) Appendix 2C、《資助小學薪金評估指南》 (2010年8月) Appendix 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