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與專業 ■ 權益及投訴部主任譚耀宏
教育局為資助學校及按額津貼學校購買的「綜合保險計劃」,包括1.公眾責任保險;2.僱員補償保險;3.團體人身意外保險,前兩者與教師有莫大的關係。本文將簡介有關保險計劃給予同工的保障和不足之處,以加強對職業權益的了解。
(一)僱員補償保險
誰可享有綜合保險計劃內僱員補償保險的保障?
* 綜合保險計劃的「僱員補償保險」對僱員的年齡並沒有限制,超過六十歲的學校員工仍會受這計劃保障。
八號風球下返校當值,如遇到意外,我可否索償?
在惡劣天氣下(包括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黑色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發出期間),受保障的教職員應學校要求回校當值,若在途中發生意外,屬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獲「綜合保險計劃」保障,可向校方索取僱員補償。
平日上下班期間遇意外受傷,可否索償?
除非僱員使用學校提供的交通工具,或因應學校的工作安排(包括在境外或校外,如學校要求僱員上班前到其他地方拿取文件後才回校工作或帶領海外交流團),或在惡劣天氣下應學校要求回校當值,否則僱員平日上下班期間或交流團期間自行遊玩時,遇到意外受傷或身故,是不屬於「綜合保險計劃」的受保範圍。
(二)公眾責任保險
準教師在聘約開始前上班獲保險保障嗎?
教協十分關注有準教師/轉職教師/轉職校長在聘約開始(一般是9月1日)前便需要於8月回校工作的情況。由於他們當時並非學校的正式僱員,故未能受保於「僱員補償保險」。教育局表示,他們只能因學校疏忽而不幸發生意外,才能獲得「公眾責任保險」保障。教協認為,這個保障範圍遠低於《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而準僱員在受傷後需要證明學校曾涉及疏忽,難以避免須指出校方的種種不是,甚至要透過司法程序索償,不論對準僱員還是學校都有所打擊。就此,教協建議教育局在為學校投保時,可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將保障範圍延伸至在聘約開始前應學校要求回校工作的準僱員。
教協正就暑假期間教師工作情況進行問卷調查,了解同工在開學前的工作詳情和工作量,以爭取教師得到適當的職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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