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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100,000? — 有關被追討多付薪金的個案(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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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及投訴部

本會近年接連收到同工的求助,表示學校要求他們發還以往多付的薪金(金額有涉及數十萬元),同工感到非常無奈,本會亦多次去信教育局了解事件及要求局方承擔責任。

重重犯錯 學校誤計署任津貼  教育局沒有審核

求助的同工分別被校方安排署任資助中學的助理教席(AM)或高級助理教席(SAM),在擔任署任職位前,同工本身均已符合要求,其實可直接晉升有關的職位。惟部分學校卻自行訂立額外的晉升限制,更向教師表示教育局要求教師由文憑教師(CM)晉升為AM或由AM晉升為SAM前必須先署任(Acting)有關職位,而校方又未有細閱教育局的署任津貼申請指引,誤以為於中學或特殊學校中學部的教師在署任AM或SAM時可獲發署任津貼(Acting Allowance),校方遂向教育局申請發放有關津貼。

如教育局能在合理時間內覆核學校向局方提出的署任津貼申請,提醒學校注意申請津貼及晉升的規定,學校或可及時作出補救,減低對教師造成的影響。惟事實上有不少同工向本會表示,他們在支取有關署任津貼多年後,才接獲局方通知他們當年所署任的職位不能獲發署任津貼,而歷時最長的個案更達十年。就有關問題,本會副會長兼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曾於2015年12月2日在立法會向教育局提出質詢,要求教育局提供過去5年局方向學校追討錯誤發放署任津貼的個案總數及追溯期為6年以上的個案數目。雖然教育局在發現誤發津貼後不遺餘力地向學校追討有關款項,但局方卻回覆立法會指他們沒有相關個案的統計數字!教育局是否有行政失當及怠職實在顯而易見。

獲多付薪金後該如何處理?

教育局固然有未盡其職監管公帑妥善運用之嫌,但同工亦要留意,按《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列明:「如果是多付薪金,教育局會在下一次發放資助金給有關學校時,因應已確定多付的薪金,調整資助金的款額。學校應向有關的教職員追討多付的薪金,如無法追討,則學校須承擔有關的損失。法團校董會向有關教職員以扣薪方式追討任何預付或多付的薪金時,必須遵守《僱傭條例》」及「法團校董會須注意,根據《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4條的規定,以法律訴訟向有關教職員追討多付的薪金,必須在《時效條例》所訂明的 6 年期內提出」。

究竟教師因學校誤計署任津貼,受影響的教師是否需要發還獲多付的薪金?《僱傭條例》(第57章)訂明的扣薪方式及6年時效期為何?下期再續。

如同工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歡迎致電2780 7337與本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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