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與專業 ■ 權益及投訴部
上期提到《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守則》)中有關教育同工「對專業的義務」在現時情況下實踐的困難,而《守則》中關於「對學生的義務」,又是否可以實行呢?
《守則》第2.2.5項及第2.2.6項分別指出:「應根據學生的個別情況及學習能力,盡量因材施教」和「對學生的期望,應以學生的興趣、需要及能力,為依據」。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於2016年12月公佈的諮詢稿,更就以上《守則》提供《實務指引》,以闡明教師應如何去履行有關條文。
根據《實務指引》諮詢稿,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要「對每個學生均應有合理的期望,尊重和照顧學生的學習差異。在學與教的過程中,應全盤考慮個別學生的實際境況,以達致學生身心健康的均衡發展,更應避免對學生的能力和學習表現作劃一的要求,讓不同能力和不同家庭背景的學生得到不同程度的成功經驗,建立他們的自信」。(粗體為筆者所加)然而,在縮班殺校的陰霾下,香港的教師實難有空間根據學生不同方面的才能作教學調適,因為無論是政府還是一部份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在過去多年都不斷以學生的公開試成績(小學有TSA,中學則有DSE),作為教師能力的指標。本部過去收到不少個案,都是學校認為有教師所任教的班別,學生的成績沒有足夠的增值(事實上學生的成績是有進步,只是校方仍認為分數的增幅不夠),而向教師作出紀律處分,原因在於學校擔心學生的公開試成績不夠好,而影響日後的收生。
教育是以人為本的志業,教師要因材施教,需要付出愛心和時間與學生建立關係,才能了解學生的所長,照顧他們的差異和調適對他們的要求。現時教育界的環境,卻逼使教師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學生操練成「考試機器」,所謂學生均衡的身心健康發展,往往要為補課和考試而讓步。
我們的教育目標,是為了方便管理,所以用單一標準來篩選出我們認為對社會發展有利的人?還是尊重差異,以教導學生發揮他們所長,讓社會有著各樣才能的人?事實上,由業界於1990年共同參與制訂的《香港教育專業守則》,正正顯示了我們要選擇後者。學生能力各有不同是不爭的事實,最重要是教育規劃能否幫助學生發掘其潛能,以及教育局有否作出長遠穩定學校發展的措施。教育當局應帶領社會接納不同學校因應學生能力而發展出不同的教育模式,創造多元的學習空間,讓大眾明白分數以外其實還有許多技能是值得賞識。這亦符合《守則》對學生義務的規定。(待續)
如同工對上述內容有疑問,請與本會權益及投訴部職員聯絡。
更正啟事
第677期本欄提及「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於1990年制訂《香港教育專業守則》」,應更正為「教育工作者專業守則籌備委員會於1990年制訂《香港教育專業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