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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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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大律師黃瑞紅

當一間大學的校監,可以完全漠視校內師生作為學校關鍵持份者的強烈反對聲音,強行委任某人出任校委會主席一職,這實在是對教育/辦學精神的侮辱和傷害。

古往今來,不同社會都同樣重視教育,都希望透過教育好好培育下一代,而辦學團體/學校更是肩負重任。即便是法庭,一直以來對辦學團體/學校都有較高和較嚴謹的要求,尤其在看管照顧學生方面。

2013年,英國最高級法院(Supreme Court)再次重申這一點。該案件就是Woodland v Essex Council [2013] UKSC 66,關乎一個很重要的課題:倘若辦學團體把學校的游泳課外判予第三方主辦,辦學團體是否需要為第三方主辦者所犯的錯而導致學生受傷承擔法律責任呢?

原訟庭表示:「不需要」。上訴庭也表示:「不需要」。然後最高級法院作出開創性的判決:「需要」。

案件是一個悲劇,受害女生只有10歲,她參加了學校和區教育局合辦的游泳班,期間遇溺發生意外引致腦部嚴重受損。該游泳班由主辦方交給第三者承辦,上課地點不是學校,而是區政府管理的泳池,意外發生時有一名游泳教師在池中監督,同時亦有一名救生員當值。

由五位法官組成的Supreme Court在判詞中指出,當中牽涉的法律原則「不能委託的責任 (Non-delegable Duty)」需要一些相關因素才能適用,包括申索者屬易受傷害(vulnerable)的一群、申索者和被告的關係令被告需要向申索者提供某程度的保護監管、及有關的監管被委託予他人。他們認為,在這方面學校較諸父母有更大的責任,因為學校是基於合約或法例向學生提供服務。

而謹慎地舉辦和監督游泳班是學校教育和監管責任的一部分,因此屬「不能委託的責任」,學校需確保外判第三者沒有違反該責任。若第三者未能履行該責任,等於學校也違反了該責任。

其實,法庭都有考慮這樣做會否為辦學團體帶來進一步壓力,所以他們強調,只有學校把履行學校的教育責任或對學生的監管權等關鍵責任委託予第三者時,有關原則才適用。而當法院考慮該原則是否適用時,亦要考慮這樣做是否公平、公義和合理(Fair, Just and Reasonable)。

看來,當文首所指的校監作出有關任命時,已無「公平、公義和合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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