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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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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與專業 ■  權益及投訴部

秋意漸起容易生病,同工可能因身體不適而需要放病假;近日有不少同工向我們查詢有薪病假的累積及計算方法,我們在此簡介一下。

不論是全職或是部分教席的資助學校編制內教師,他們在受聘首年可獲有薪病假28天,往後每服務滿一年再獲有薪病假48天,最高可累積168天有薪病假。

不為意的計算錯誤

校方在計算同工可累積的有薪病假時,或許只簡單地以每個學年為單位作計算基礎,當遇到以下情況,便有機會少計了同工實際可享有的累積有薪病假。

甲老師在2017/18學年開始前,已累積有薪病假168天。這學年甲老師在12月放取了10天病假,學校便從他已累積的有薪病假中扣減有關天數,即甲老師在放取10天病假後,他便餘下158天的有薪病假。如校方誤以為只能待新一個學年(2018/19)才能給予甲老師48天有薪病假,甲教師在2017/18學年完結時便只能維持158天的有薪病假。

然而,按教育局規定,在新學年開始前,如教師已累積有薪病假120天或以上,學校應按月給予教師4天有薪病假。

就甲老師的情況,校方應以按月4天的方式為他累積有薪病假。當甲老師在這學年的12月放取了10天病假後,校方於其後的每個月可繼續為甲老師累積4天有薪病假(即158+4+4+……),直至168天有薪病假的累積上限。這個做法才是符合規定的。

當病假遇上法定假日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的規定,以連續性合約1受僱滿三個月的僱員可享有法定假日2薪酬。  當有薪病假期間遇上法定假日,在計算教師的病假日數時,學校須剔除該法定假日(即該法定假日不視作教師的病假日);而當教師放的是無薪病假,期間遇上法定假日,在計算教師的病假日數時,該法定假日須計算在內(即該法定假日會計算為教師的病假日之一),但學校須向教師發放該法定假日的薪酬。由2012/13學年起,學校可運用「營辦津貼」/「擴大的營辦津貼」的盈餘,支付以薪金津貼聘請的教員在放取無薪病假期間,因法定假日所衍生的開支(節錄自教育局通告第1/2006號「資助學校批假事宜」)。  如同工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歡迎致電2780 7337與權益及投訴部聯絡。

 

 1「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便可被視為以連續性合約受聘,受《僱傭條例》所保障;除非屬於官校公務員教師,他們的聘用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

2《僱傭條例》列明的法定假日﹕1月1日、農曆年初一、農曆年初二、農曆年初三、清明節、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中秋節翌日、重陽節、國慶日(10月1日)、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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