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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一時忘記處理公積金 隨時損失數百萬退休保障

權益與專業 ■ 權益及投訴部

津貼學校公積金計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79D章《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設立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註1),旨在為津貼學校教員於離職或去世後提供經濟上的保障或補償。而當供款人停止受僱於津貼學校常額教席,其帳戶會馬上終止,不會再有股息記存,他們需要選擇全數提取公積金的累算權益或申請保留其公積金帳戶。如供款人選擇申請保留其公積金帳戶,教育局常任秘書長通常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批准供款人保留其帳戶。供款人如屬以下情況,須向教育局提供理據及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其公積金帳戶 (註2)

‧正積極地找尋資助學校教職,但仍未獲得另一補助/津貼學校受僱為常額教師,或在補助/津貼及其他類別的學校受僱為臨時教師 (註3),或在教育局及本地認可專上院校的教育學院擔任相關的臨時工作;

‧獲批准放取無薪假期或暫停教職,但有可能重返資助學校任教;

‧因健康理由辭去教職(持有醫生證明書指出其健康情況);或
‧進修與教育有關的課程(已獲學院取錄)。
教育局會就每一申請保留公積金帳戶的個案作個別考慮。如獲批准,供款人的帳戶最多可保留一年。在一般情況下,教育局不會接受追溯的申請。

沒有提取累算權益 三年後將會被充公

由於法例規定,供款人停止受僱於津貼學校常額教席,其帳戶即告終止,不會再有股息記存。而從帳戶結束日起計的3年內,供款人如無提出合法申索,則其帳戶款項須轉撥入儲備金。教育局會發出書面通知及在憲報刊登公告,提醒離職的教師提取其公積金。換言之,已終止的公積金帳戶,若供款人既沒有提取公積金,同時又沒有獲得批准保留,帳戶內的款項於3年後將被充公。

留意申請保留帳戶手續的期限

供款人如欲保留帳戶,應在教育局公積金組向其發出通知書當日起計一個月內(首次申請)或在保留期最後一日起計一個月內(如繼續申請保留)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在一般情況下,教育局不會受理在上述指定日期後提交的申請。

若供款人在上述指定日期後才提交申請,有關帳戶很大機會因此而不獲保留,日後需要另立新的帳戶,其供款年資便要重新計算。同工在離職後必須盡快辦理保留帳戶手續,否則隨時損失數百萬的退休保障。

註1:本文內容同樣適用於補助學校的供款人,因《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C章)有相同的規定。
註2:「保留津貼學校公積金戶口申請書」( EDB 72號表格)可於教育局網頁內的「公用表格」一欄下載。
註3:由於非資助學校一般以合約形式聘請教師,教育局指此等服務合約並不被視為臨時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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