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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理財小百科之 M.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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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協駐診精神科專科 林智良醫生

最近有幸參加母校校慶,得知年事已高的陳校長已撒手塵寰,心裏自然覺得難過。 從老師口中關心當年和藹可親的陳太太時,聽到的卻是令我滿不是味兒的爭產風波。 原來陳校長有兩個物業,晚年中風後將其中一個物業轉名給其長子,其他子女在他死後才發現而對簿公堂,當然也難為了左右做人難的陳太。

人口老化

香港社會人均壽命越來越長,政府統計處預計2041年本港將有高達三分之一的人口是長者。 很多長者持有數十載的物業在樓價高企下變得奇貨可車,使現屆政府不得不調整相關的政策,例如推廣長者逆按揭。 可惜過往很多退休人士未能對自己的財務作出「未雨綢謬」的安排,像陳校長的例子,當自己的健康出現問題時可能為時已晚,為什麼呢? 其中家人爭議的關鍵是要證明陳校長當時是否精神健全或屬於《精神健康條例》中所提及的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M.I.P.)。

M.I.P.

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中列明,當年滿18歲的成年人受到智障或精神紊亂 (例如 : 精神病患、認知障礙症、中風或腦部缺損)的影响而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的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他/她便是一位M.I.P.。 M.I.P.所訂立的遺囑、家產分配或將名下物業及公司轉名,都是沒有法律効力的,相反,他/她是受到《精神健康條例》的保障,理論上可以避免受人教唆或擺布。 實際上卻是另一回事,近年不少相關的法律訴訟,是來自一般的家庭爭議,例如長者開始冇記性或不幸患有腦退化,其財產已被侵佔。

持久授權書

要有「預防勝於治療」的財務安排,便要善用<持久授權書>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不同,是根據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而訂立。 它容許授權人(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 當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便可據<持久授權書>的內容照顧其財政事務。 而向高等法院註册<持久授權書>是需要有一位醫生及律師的評估。

天有不測之風雲,退休人士要及早為自己和至親打算。 要避免日後出現親人之間的爭議,當與律師擬定法律文件,例如訂立平安紙(遺囑)時,若其中涉及物業或衆多受益人,最好先有醫生證明其精神行為能力。

 – 刊於 第59期教協《榮譽會員組通訊》「康訊佳音」專欄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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