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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本質和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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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大律師 黃瑞紅

雖然《基本法》沒有明文提及教育權(right to education),不過第136條有關於保障現有教育制度的條文,加上第39條確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適用,而《經社文公約》第13條是這樣寫:

「一 、本盟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係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而根據香港的教育條例(第279章)第74條的規定,除非有合理辯解,否則所有兒童和青少年均需在香港註冊的小學或中學就讀,否則教育局可發出入學令,而違反有關命令則屬違法。換言之,漸受香港和世界各地父母關注和採納的「在家自學」(homeschooling / home education)在香港並非違法,不過需獲有關當局接納才可合法地進行。可惜的是,政府當局似乎未有相應的政策或指引讓公眾尤其父母了解政府審核有關申請的準則。除了上述公約在第13(3)條確認須尊重父母對孩子教育的選擇外,其實早在1972年美國已有案例(Wisconsin v Yoder)確立 homeschooling作為行使教育權的一項選擇。

固然,「在家自學」的利與弊絕對值得討論和研究,不過當一方面愈來愈多父母不願意子女接受主流學校過份催谷的教學,而另一方面社會又出現愈來愈多的補習社或功課輔導班、年輕一代雖練就十八般武藝樣樣精通但卻心靈脆弱、欠缺同理心或不懂體諒他人時,我們是否更應該問:我們的教育、當今的教育是否出了問題?教育仍在正途嗎?而教育的本質又是甚麼呢?
過去近十年,筆者不論在工作還是應邀到大學做分享,都有見過或遇到過腦筋靈活、語文能力高或好叻有識見但卻沒有同理心、不懂尊重或關顧他人的人!每每都會令我深思,教育(包括學校教育、家庭教育)是否出了問題?他們都懂得各式各樣的理論、論述與分析,但往往卻好像忘記了「人」或「生命」是存在當中,是一切的根本!

今天在香港,身為母親,身邊充斥不少要如何裝備孩子、令他們贏在起跑線的家長,於是所有孩童都好像「超人」般,所謂think得talk得present得,更是熟知天下事,歷史天文科學地理都講得幾咀,連K3考小一都要懂計算負數,各式補習社面試班成行成市,但心靈的教育呢?愛和品行的培養呢?良知和尊重的教導呢?似乎沒有市場。

而上述公約在第13(1)條是這樣寫道:「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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