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及投訴部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代通知金的計算,等同通知期內應賺取的工資。如果聘約註明離職通知期為三個月,而無說明代通知金如何計算,按法例即等於需付三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若通知期不足,則應以實際所欠日數按比例計算代通知金,例如少了一日,便需支付一日工資的代通知金,而不是「通知期只欠一天,也要賠一個月薪金」。
資助學校常額教師須同時依據《資助則例》的條文
《資助則例》規定試用期滿的常額教師,如要辭職便需要給予校方三個月通知期或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與《僱傭條例》的規定有不同。就這問題,本會已向勞工處及教育局查證:
「根據《資助則例》,資助學校教師在沒有給予足夠三個月的通知期而提前解約時,最多也只須繳付相等於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因此,資助學校教師沒有給予足夠三個月的通知期,亦只須繳付以上限為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
計算按比例代通知金
根據《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2007年7月13日起生效),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示例:計算14日代通知金
B教師(下稱B)於2016年6月15日向校方提出辭職,於2016年9月1日離職,他現擔任GM,支取pt20,由於未能按聘約規定給予3個月通知期,故他需按比例給予校方14日(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4日)的代通知金,以下是14日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
- 「指明日期」 – 2016年6月15日
- 「12個月期間」 – 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 薪酬(在終止合約的通知日期前的12個月期間賺取的工資,以未扣減公積金/強積金供款的薪酬計算)
‧ 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pt19)#
+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pt20)
= 總工資(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 要留意是否有back paid- 不予計算的期間及款額 – 沒有(除非B曾有放取任何的無薪假或少於全部工資的假期)
- 計算在該12個月期間所賺取工資的平均每日款額:
‧予以計算的日數(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366日
‧每日平均工資 – 總工資/366日B需給予校方14個日代通知金:每日平均工資 x 14日
懲罰性條款
此外,本會亦留意到有小部分學校於合約中列明教師離職時除了給予通知期外,亦要向校方賠償一筆「行政費用」。根據《僱傭條例》第70條列明:「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本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即屬無效」。因此,如僱員離職時若已按合約規定給予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有關額外的「行政費用」賠償很大機會屬於「懲罰性條款」,此條款是無效的。
如有查詢,歡迎賜電27807337與權益及投訴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