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與專業 ■ 權益及投訴部主任 譚耀宏
教協留意到不少同工對工傷定義或相關僱員權益不甚了解,當不幸因工受傷時不但徬徨無助,甚至沒有按照正常程序處理,以至日後難以就工傷進行索償。故此,今期專欄希望向大家分享相關資訊。
僱員如因工受傷,受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所保障,可向僱主追討賠償。
問:怎樣才算工傷?
答:工傷的定義是指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作所引起的意外而導致其受傷或死亡(非僱員蓄意自殘),不論過失誰屬。
問:是否要得到校方確認及同意,才可以呈報工傷?
答:校方作為僱主,有責任為僱員呈報工傷,而即使校方不同意呈報,僱員亦可自行向學校所屬的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呈報工傷。教協建議同工如發生工傷,請盡快以口頭及書面形式向校方報告事件經過及傷勢,促請校方向勞工處呈報。
問:工傷病假是否會扣除僱員的有薪病假?如已經用完已累積的有薪病假會怎樣?
答:工傷病假不同於一般病假,校方不能扣除僱員已累積的有薪病假,受傷僱員在註冊醫生發出醫生證明書的情況下,可放取不超過24個月的工傷病假,如需延長,須經過區域法院法官的批准,可再延長不超逾12個月。僱員須將醫生證明書的正本給予校方,建議同工自行備存副本。
問:工傷病假期間,校方要求僱員接受指定醫生的檢查,或保險公司、公證行要求僱員進行意外調查,僱員有權拒絕嗎?
答:校方有權在僱員報告工傷後七天內或工傷病假期間,要求僱員接受由校方安排的註冊醫生進行檢查,並查閱相關的醫療報告,費用由學校一方支付,僱員有權要求校方免費提供醫療報告副本。然而,如保險公司、公證行等機構要求受傷僱員就其意外接受調查,僱員有權拒絕。
問:上下班途中,如果僱員遇到意外而受傷,是否屬於工傷範圍?
答:按照目前的《僱員補償條例》,上下班途中如果僱員受傷,是不計算在工傷範圍之內,除非僱員是乘坐校方安排的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受傷,方被視為工傷。在惡劣天氣下通勤方面,天文台發出8號風球或以上,或發出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之下,僱員直接往返學校、住所時,如因意外而受傷,則屬工傷保障範圍。
問:在工傷病假期間,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家工作,例如進行視像教學工作?
答:工傷病假期間,僱員有權拒絕僱主所指派的工作,不論任何形式的工作。
雖然同工可以就醫療費用和永久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方面追討工傷補償,但受傷所造成的身心影響,往往非金錢能夠補償。故此,當學校因裝修或大清潔時,需要人手搬運重物,應要求裝修或清潔公司負責,而不是要求同工協助,避免同工搬運時受傷,並引致日後因疏忽而向學校索償。
如同工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歡迎致電2780 7337與權益及投訴部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