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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法律責任向教師提供安全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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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益與專業 ■ 教協權益及投訴部副主任 何志偉

教協近年收到不少前線教師反映,指出校內有學生曾有暴力行為及襲擊其他同學和教師的記錄,但學校卻沒有將學生的情況告知科任教師,令教師在毫無資訊及認知下,不為意作出了一些原來會刺激這些學生的行為,以致教師及其他學生受襲。根據法庭案例,學校的不作為可被視作失責行為,受襲師生可因學校的疏忽責任向法團校董會索償。

學校疏忽導致沉重代價

2002年李天養老師控告他任教的學校、辦學團體、校管會及校監 ,指學校違約及疏忽,沒有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員工,令他被學生施襲受傷。法官確認,當學校預期教師有被學生施襲的風險,學校有責任以切實可行的行為減低教師受襲的機會。法官認為案中學校雖曾收過教師就該名學生的暴力行為的多次報告,卻一直未有認真採用合理步驟管束該學生的紀律和行為,亦沒有採取合理步驟處理學生的暴力事件,以及沒有安排教師參與相關培訓,才引致李老師受襲,故判學校敗訴,需向李老師賠償超過270萬元,為學校的疏忽行為負上沉重代價。如學校當初有認真看待李老師的報告,作出適當跟進,李老師或許不會受傷,學校亦因此可免遭索償。

基於健康理由可豁免遵守私隱原則

當學生因本身的健康狀況或其成長背景所產生的行為或情緒障礙,而曾有傷害他人的記錄,校方應及早提醒教師,讓教師有意識地運用合適的方法與該等學生相處、給予教學指示或在有需要時尋求學校的支援,切實保障師生安全。然而,學校可能擔心會因此披露了學生的「私隱」,疑慮會違反當初收集資料的目的而使用、披露或轉交該等資料的規定,故未有及時向教師說明學生的情況。事實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59條正是有關資料的使用,如相當可能對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將可獲得豁免。因此,當學校為了防止再有其他學生或教師受襲受傷,以及協助糾正該學生的不當行為,而向該學生的科任老師披露相關資料,這安排應屬法例所定可獲豁免的情況。若學校因為擔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猶豫是否向教師披露相關資料,學校應實事求是,徵詢法律意見,從而作出合理及明智的決定。

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請致電2780 7337與權益及投訴部聯絡。

註:LEE TIN YEUNG v. CHIU CHOW ASSOCIATION SECONDARY SCHOOL AND OTHERS (HCPI201/1999, 27/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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