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 8日
(一) 背景
1978年發生轟動社會的「金禧事件」,時 年發生轟動社會的「金禧事件」,時 任港督委任一個由黃麗松博士為主席 的三人調查委員會 ,其中建議 設立教職人員、校董會及育當局三方面的諮制度。 教育當局於 1979年發出題為「關於教職人員、校董會及署三方面諮 議事」的通告 ,確立由教師代表與校董會 和教師代表與育當局直接商討 有關學校 問題、 教育政策 、聘用條件等的諮議制度 。可是,隨著教育當局 於 90年代 暫停舉行與教師代表的小組討論 ,以及「校本管理」政策的推行諮議制 度漸消失。
政府於 2000年在所有公營學校推行 在所有公營學校推行 「校本管理 政策 」,目的是要「建立一個更 開明、具問責性以及讓學校伙伴共同參與決策的管理架構」 (前教育署行 政通告 49/2000號)。教育當局 是希望將權力下放,從而讓學校在務管理與資 源運用上有更大自主權 ,學校 可按本身的背景、歷史及需要,建立一套配合學 校發展的管理方法 。而《 2004年教育 (修訂 )條例》於 2005年 1月 1日起實 施,為 「校本管理」 的管治架構訂定法理依據 。
「校本管理 政策 」主要是針對學校的 資源運用 和管治架構 去推行改革 ,政府透 過學校自評、外和 教育局 分區學校發展組等方式去監督運作 。可惜,從 「金禧事件」發生至今 40年、「校本管理」 、「校本管理」 推行了 17年後,為何仍會出現 年後,為何仍會出現 「興德事件」? 反映 「校本管理」 政策確仍 未有效落實 ?
從 40年前的「金禧事件」到今日興德極需改進校本管理 年前的「金禧事件」到今日興德極需改進校本管理 政 策」。
(二) 現時「校本管理 政策 」存在 的弊病
政府要求學校 按法例規定設立團董會成立獨法人,加入教師、家長校 友和獨立人士作為校董,條文亦列出法團會的運、職能等事宜 。將辦學 團體的部分權力轉移至法校董會,是將學零散化 ;每間學校須直接向教育 局問責, 政府透過零散化學校 將權力再集中,直接規管。可惜 ,教育局並 沒有適當地運用監管權, 「校本管理 政策 」變成了教育局卸責的擋箭牌 ,很多學 校的管治問題,原本在事件發生於微時便可以解決但因教育局「」為由推卸監督責任,交學校自行處理問題便越滾大。當被揭發時已危及學生福祉和教師職業穩定,且需要各方更大力度才能 解決 問題,亦有不少個案 發展至法庭糾紛,對多方都造成耗損。
在法團 校董會加入不同的持分者,本意是讓主要伙伴共參與學校決策管 理、加強透明度和問責性 。可是, 不少 校董 雖然 在其所屬專業有一定的資歷經 驗,且 有心 有熱誠 辦好教育, 但不爭的事實,是他們大多數都沒有接受過教育 專業培訓, 教育局亦不會強制他們修讀「校董培訓課程」。 教育局亦不會強制他們修讀「校董培訓課程」。 校董 缺乏對學校事務 的認識, 未能融合本身的專業 與經驗去處理學校實際境,教育局又沒有主動 協助改善這種情況, 加上校董是義務及業餘性質 ,未必 分配足夠 時間 了解學校 事務 。而在 「校本管理 政策 」下 ,教師 雖然 由「技術層 面」提升到管理面」,但被 面」,但被 選為教師校董的老本身也是學僱員,在職級上受長行政管 理;教師並未 因「校本管理」的推行而 進一步 獲得 賦權 ,遑論能發揮專業自 主、積極參與校政 。在 此背景 下, 很多時校董 只能 依賴校長 、校監 或某幾位校 董管理學校, 教育局下放的權力 便間接地 旁落 在少數人手中 。學校管理出現問 題, 不少 都是源於權力過度集中 在校長或一 些校董 手上 所致。
從「興德學校」事件可見,本管理 從「興德學校」事件可見,本管理 政策 」雖然已推行多年,但並未解決 多年 前已存在 個別 管理層 「濫 權」的情況。明顯地, 現時的「校本管理 政策 」行政 規劃有餘, 專業 不足 與教育當局權責不清 ,導致 政府當年推行策時的願景 未 能實現。
(三) 建議
教育局須 貫徹 執行 《資助則例》
教育局須糾正對問題不情由都是以「校本」處理的心態 ,過度將責任推諉給 學校自行處理,令無所適從或導致權力誤用 。現時教育局分派區學校發 展組主任跟進不同學校的情況,他們應積極留意和確保每間法團董會在管理與決策過程中對教育法律、政以及學校運作有足夠的認知治能力,教職員應有足夠機會參與討論,育局亦須 確保 學校在作出決策 (如進行紀律程 序)或運 作時貫徹執行 《資助則例》。
增加學校資源 增加學校資源
政府應增加資源 ,如提供津貼讓 學校 聘請行政主任及其他專責 人員處理招標、 工程監督、為學生申請不同資助等,以減輕教師的非作 ;亦須提高編制 教師的比例, 釋放教師空間, 安心及有空間參與校政的決策 ,令教與學有所裨 益。
賦權教師發揮專業自主 賦權教師發揮專業自主
在現行的「校本管理政策」下,教師董因著自己是身份層級上受到校長直接管理,較難發表與不同的意見;結果教師董淪為擺設。 政府可參考大學的架構,為教師 制定更多專業提升的機會 ,如 要求學校設 立校務委員會 、教務委員會 等,教師與校長可共同討論學的財政運用、人力 資源安排以至學校的發展方向、課程規劃及生利益等,然後交法團董會決策。這些委員會的設立,可讓教師有更多機參與商議日常專業育事務強化教師參與校政的角色,令民主得以落實。 而教師校董不應被排除在法 團校董會所成立的聘任、晉升及人事委員以外,或利益衝突為由被要求避席所有與教員相關的會議討論。
強化不同持分者校董角色 強化不同持分者校董角色
由於現行規定只要求 法團校董會在任何一個學年內最少召開三次議 ,故不少 法團校董會的開次數亦 寥可數 ,他們對於學校的認識與運作情況或許不會 太掌握,尤其校友董與家長很容易變得對政疏離。故此府須檢視不同持分者校董的角色,強化他們對學運作了解及功能以有效維護「 學 校伙伴共同參與決策 」的理念 。
確立諮議制度 確立諮議制度
重建諮議制度是必須要考慮的,令教師有機會直接與校董和育局代表達對校政的意見,教育局可更直接知道學狀況及時了解發生問題等。
加強 校董培訓 校董培訓
校董能對學事務 有所了解,相信更能效地承擔管理學校的責任。教育局 須 要求校董在任職前或特殊情況下 在任職開始的短期內,須參與相關「校董 培訓課程」 。教育局亦 應檢視培訓課程, 讓校董獲得充實並適切的資訊 ,尤其需 要確保校董清楚知悉在處理學事務上 要遵守《資助則例》, 要遵守《資助則例》, 令擬任校董 能發揮 其應有的 角色 和功能 ,避免權責旁落 或因缺乏認知而未能妥善管理學校 。此 外,法團校董會須將章程及每年的詳細財政報告上載於互聯網供公眾學各持份者查閱 ,提高學校管治的透明度。 此外, 現時在教育局網頁有關「校本管 理政策」的資料相當混亂,建議教育局將整合和重新編排讓校董更容易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