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教育 ■ 權益及投訴部
本欄曾於2015年談及《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註)(下稱《集體談判權條例》),指出有關條例由立法至廢法的簡史,是香港「最短命」的法例。轉眼間,《集體談判權條例》在香港廢法至今已20年,包括教協的多個勞工及民間團體在10月底舉辦了《集體談判權條例》廢法二十周年的遊行,並有25名代表進行30小時的絕食行動。
《集體談判權條例》與教育同工又有甚麼關係呢?
教育局無聲無色地修改《資助則例》
近年教育局差不多每年都會修改《資助則例》的條文,但事前並沒有諮詢前線教師,任職資助學校常額教席的同工們,便在無聲無色的情況下失去保障;如教育局將原本在《資助則例》訂明同工在「停職期間支取半薪」的安排,改為依循《僱傭條例》的做法,僱員被停職期間不獲發薪金,令同工權益受損。
另一個修訂的影響層面更大,以往學校如要解僱常額教師,須事先通知教育局常任秘書長(the School Management Committee intends to dismiss him or not to renew his contract after the date of expiry, the Supervisor shall so inform the Permanent Secretary)。但在法團校董會成立後入職的常額教師,學校在解僱時(甚至之後)才需要通知教育局常任秘書長(the IMC may dismiss him or not to renew his contract after the date of expiry. The IMC should inform the Permanent Secretary)。這將出現教育局未能在學校作出解僱行動前,向學校了解解僱是否符合相關程序和有真正及充足的理由(good and sufficient reasons),未能及時制止學校不合理的解僱行為,大大地淡化教育局監察學校的角色和功能。
《集體談判權條例》方能保障 教育界同工權益
終審法院在高翰儒訴2001年鳳溪第一中學管理委員會一案的判決中,奠定《資助則例》屬教師聘約一部分,但教育局修改《資助則例》的條文,卻沒有諮詢業界,足見任職資助學校同工的職業權益,正不知不覺間被奪去。若果《集體談判權條例》未被廢法,教育局甚至政府如要對《資助則例》作出任何修訂,必須先與工會商討,並得到工會的同意下,才可作出修改。因此,《集體談判權條例》立法,將是保障教育界同工權益的重要保護傘,防止教育局再暗渡陳倉,修改《資助則例》剝奪教育界同工的合理權益。
(註) 第640 期《教協報》(2015年1月12日出版)「工會教育」﹕〈集體談判權是什麼?〉